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的通知
发布时间: 2019-01-02 浏览次数: 1202

各二级学院、部门、校直各单位: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》,自201911日起,对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等6项支出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。为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位,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现将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的要求通知如下。

一、填报范围

由学校直接发放薪酬的教职工。

二、填报方法

符合条件的教职工请及时下载并登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(个人所得税APP)填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。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各大手机应用商店直接下载获得,也可通过扫描以下二维码获得。

 


三、注意事项

(一)“个人所得税”APP国家税务总局制作,教职工下载前请认真予以识别。

(二)按照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规定,教职工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负责,请广大教职工务必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报。

(三)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所涉及的资料纳税人需留存备查五年。

(四)教职工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,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,一个纳税年度内,教职工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。

(五)教职工可以选择由学校(扣缴义务人)根据您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,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1日至630日年度汇算清缴时,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、办理退税。如果不需要由学校代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本次可以不填报相关信息。

本次信息采集工作事关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,请相关人员高度重视,务必于201917前完成数据填报工作,确保2019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圆满完成。逾期未填报的,视同由个人自行办理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。

相关参考链接:

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

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的公告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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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计划财务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1912